发卡企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
京e通卡章程
购卡人或持卡人在购买、使用京e通卡前,请认真阅读本章程内容,务必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以及争议解决条款。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会以粗体下划线标注,请重点阅读。当购卡人或持卡人在购买、使用京e通卡时,即已确认已经就本章程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阅读,对章程的全部条款均无任何疑义,并对本章程涉及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准确无误的理解,并同意遵守本章程规定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乐和信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售卡企业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开展包括预付卡发行、销售、管理等内容的预付卡业务,为规范预付卡的使用及管理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系指经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备案登记(备案号:110108AAC0022)并核准本公司发行,购卡人交付一定货币资金购买的,在pvc卡片等介质存储预付价值的实体卡或虚拟电子卡(称为“预付卡”)本公司发行的预付卡名称为“京e通卡”。
第二章 发行与购买
第三条
本公司发行的京e通卡种类分为记名卡及不记名卡,单张记名卡资金限额为RMB5,000元(含),单张不记名卡资金限额为RMB1,000元(含)。
第四条
对于购买记名卡和一次性购买金额10,000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单位和个人,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或其他企业身份凭证。
第五条
对于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RMB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RMB50,000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本公司将不收取现金,购卡人应以转账方式付款。
第六条
本公司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购卡开具“预付卡销售与充值”增值税普通发票。线上线下购卡时,系统默认开具电子发票,用户可在提交订单前提交“电子发票”。
第七条
预付卡电子卡直接为激活状态;实体卡为用户收到卡后联系客服400-088-6200开通或自主激活。
第八条
本公司或相关售卡企业,在持卡人兑付商品时不再开具发票。
第三章 使用与服务
第九条
京e通卡(以下简称“京e通”)指由北京乐和信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发行的,激活后可以在本公司企业商城(指定官网www.lehesine.com及移动客户端软件、微信应用程序,以下简称“本网站”)上购买自营商品(“自营商品”指在商品详情页明确标识,非自营商品及特殊商品除外,但第三方卖家商品及受国家政策影响、法律另有限制性规定涉及的商品不在此内)。
京e通卡主题卡/品类限定卡指仅可在本公司指定微信小程序商城制定品类/品牌/型号等范围购买自营商品(自营商品的定义同京e通卡自营商品)的京e通卡。购卡时请详细阅读网页提示或者卡面提示,京e通卡主题卡/品类限定卡使用范围以商品页面告知内容为准。
京e通卡特定平台兑换卡指仅可在本公司的特定平台购买自营商品(自营商品的定义同京e通卡自营商品)的京e通卡,包括粮油卡券、海鲜卡券、水果卡等。
第十条
京e通卡内金额可冲抵等值现金(以人民币计算),一次性最多可用200张京e通卡(当前),卡内金额不足以冲抵商品价款的部分需以其他本公司认可的付费方式补足差额,并及时扣除京e通卡内金额,卡内余额不提供兑现或找零,严禁以任何方式套现、透支。
第十一条
用京e通卡兑付的产品如发生退货时,应退资金将退回至原京e通卡内。
第十二条
京e通可以与优惠券/余额/积分一起使用。
第十三条
记名卡和不记名卡有效期为3年或依购卡协议约定具体有效时长,有效期自激活日开始计算,逾期尚有余额的不记名卡可提供两次免费延期服务,每张卡每次延长时限仅限1个月;双方另行约定的依据另行约定履行。
第十四条
不记名预付卡不可挂失,遗失不补。记名卡可挂失,挂失及补办可致电卡片或官网所呈现的客服电话,凭购卡时预留的有效证件进行办理,挂失时起原卡失效。因不记名卡遗失所引发的损失及记名卡挂失前的损失,均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因印刷造成卡片污损、残缺或无法使用的,可致电卡片所载明的客服电话凭购卡时预留的有效证件和交易单号办理换发新卡,新卡发放时起旧卡失效。
第十六条
京e通卡在成功绑定后,不能解绑,不能重新绑定,不能跨京e通卡账户使用。
第十七条
本公司依据满足以下全部限定条件提供退卡服务:
1) 发生京e通卡无法提供兑换商品、余额不足以兑付单次最低消费项目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时,可申请退卡。
2) 自购卡付款之日起7日内。所购卡未激活、未绑定、未使用,且退卡人只能要求对原购买卡的完整订单退款(含促销活动——如有赠送或享受折扣及优惠的京e通卡悉数完好退回,按照实际支付金额退款或按京e通卡全额扣除上述优惠后的金额办理退款。不支持已参与抽奖互动用户订单退款。如退卡人购买京e通卡可按其年度累计购卡金额享有任何折扣或优惠的,本公司及相关售卡企业在办理退卡后会将退卡金额从其年度累计购卡金额中扣除。)。电子卡不支持办理退卡业务。若需要退的卡是实体卡,该实体卡上密码覆盖区及一次性包括应未被刮开或毁损。如若一次性包装破损,按照卡片金额的3%支付成本费;如若密码刮开,不支持办理退卡业务。
3)退卡人应是原购买人。所购卡已激活未被绑定到京e通卡账户中,退卡人应是从本公司及相关售卡企业购买京e通卡的原购卡人。办理退卡时,退卡人应提供与原购卡人一致的姓名、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订单信息,此外企业退卡人应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身份证件。
4)所购京e通卡已激活,退卡人应退还京e通实体卡原始发票以及相关的付款凭证,需按照售后退货规则提供实体卡销毁凭证、发票作废。如有其他约定,进行实体卡片退还时,需保证该实体卡卡体完好,且卡号密码覆盖区应未刮开或毁损。退卡邮费、卡片作废的成本由退卡人自行承担,按照退卡金额的3%有偿支付服务费。
5)退卡服务费标准:符合退卡规则的订单,收取退卡订单额3%的服务费,最低5元/订单。服务费计算以1元为单位,尾数小于5角的舍去、5角以上的进为1元。实退金额=实付金额-退款服务费。详细计算示例如下:
①订单实付金额为8.88元,则手续费为5元,实退金额为3.88元;
②订单实付金额为490元,则手续费为10元,实退金额为480元;
用户退款申请提请资料核查完毕后,退款将在15个工作日内退还至原在线支付工具账户。
所购京e通卡用户退款申请提请资料核查完毕后,本公司将会把退卡金额退至原购卡时付款的原账户或者退款额将在15个工作日内退还至原在线支付工具账户。如原购卡使用现金或支票,退卡人需提供与购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以供退款。
第十八条
若本公司或相关售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预付卡,本公司相关售卡企业将向原购卡人提供无偿退卡服务,并将在终止兑付日前30日于备案机关指定媒体进行公示。
第四章 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的权利
1.本公司或相关售卡企业有权要求购卡人按法律法规之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对于提供虚假或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文件的个人、单位,本公司或关联公司有权暂停其所购京e通的使用。
2.对违反本章程恶意使用京e通卡的,造成本公司或相关售卡企业财产损失的持卡人/购卡人或则经办,本公司有权暂停或终止京e通卡的使用。
3.若存在以下情形的,本公司或相关售卡企业有权暂停或终止京e通卡的使用,并有权进一步要求购卡人持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a).购卡人/持卡人在购买、使用、挂失补办京e通卡及办理换发新卡、办理退卡时存在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或其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京e通卡及卡内金额的;
b).购卡人/持卡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非法交易的;
c).本公司依法核实购卡人/持卡人身份信息及预付卡交易信息等,遭拒绝的;
d).如在本网站使用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京e通卡购物,本公司有权利关闭该使用人的帐户或要求其通过其它方式支付货款,并保留追究持卡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e).购卡人/持卡人有其他损害本公司及其他合法购卡人/持卡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4.若存在以下情形的,致使持卡人不能正常使用预付卡的,本公司可为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但无需就预付卡的不正常使用及持卡人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a).本公司经公示后的系统停机维护的;
b).电信、电力、银行或第三方数据处理平台的系统、设备、网站故障、不稳定、升级维护等原因导致的数据传输及处理的失败、中断或不稳定的;
c).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系统障碍不能运行业务的。
5.本京e通卡除受本章程约束外,本公司的商城网站的交易条款同样适用于京e通卡。同时,京e通卡购买人所签订的购买合同中的相关约定也适用于京e通卡。在交易条款、本章程、购买合同的解释及履行购买合同时,其效力的优先性按照时间先后顺序递增,即后签订的文件效力高于先签订的文件。若各文件或相关条款之间存在冲突,则以效力较高的文件之规定为准。本公司保留随时修改上述条款和条件的权利,所有条款和条件均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用。
第二十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的义务
1.本公司或相关售卡企业应当通过书面或发卡企业网站等渠道提供预付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购卡申请单、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2.本公司或相关售卡企业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京e通卡业务,切实保障购卡人/持卡人权益,建立健全业务流程及资金管理流程。
3.发卡企业应按照预定通过相关渠道为持卡人提供相关持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服务网点。
4.本公司或相关售卡企业对购卡人/持卡人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应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部门、司法机构或有关机关的要求或经购卡人/持卡人许可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购卡人的权利
1.购卡人享有按法律法规之规定购买、使用京e通卡的权利。
2.购卡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京e通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3.购卡人/持卡人对本公司京e通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公司或相关售卡企业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二十二条
购卡人的义务
1.购卡人应当向本公司或相关售卡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
2.购卡人不得在本公司或相关售卡企业公示之购买渠道以外进行购买,因此造成经济损失的,购卡人/持卡人应当自行承担其损失。购卡人/持卡人不得转售预付卡。
3.购卡人/持卡人未妥善保管京e通,导致不记名预付卡遗失、被窃、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4.购卡人/持卡人对本公司预付卡、密码或密钥、相关身份信息保管不善,导致预付卡未经授权使用、或密码被恶意篡改、或卡片被恶意挂失冻结等情形的,应当由购卡人/持卡人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购卡人、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在购买和使用预付卡前,确认已经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阅读,双方对章程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本章程涉及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了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有权不时修改本章程,本公司将采取适当的形式(如在www.lehesine.com上)予以公示,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于公示后即时生效,不再逐一通知购卡人、持卡人等相关各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任何由本章程引起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一致,有关京东京e通卡以及本章程相关解释、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应提交北京市海淀区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1年6月22日(含)后购买的京e通卡。
本章程更新日期:2023年1月01日;生效日期:2023年1月01日